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276號
PTDV,106,婚,276,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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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76號
原   告 趙世翰
被   告 蔡雪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以本院106 年度家補字第38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補 費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26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 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考,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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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