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991號
PTDV,106,司票,99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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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潘清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國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記載民國106 年11
  月經提示未獲付款,欠缺完整日期,故請補正完整年、月、
  日之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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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