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1號聲 請 人 潘清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國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記載民國106 年11 月經提示未獲付款,欠缺完整日期,故請補正完整年、月、 日之提示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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