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夏玉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顯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票面金額新 臺幣450 萬元)一紙之原本到院。二、請補正本件聲請之提示日。(是否即為到期日106 年8 月30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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