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19號
PTDV,106,司票,1019,201712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夏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雅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票面金額新
  臺幣500萬元)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不得早於
  發票日105年12月31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