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夏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雅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票面金額新
臺幣500萬元)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不得早於
發票日105年12月31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