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08號
PTDV,106,司拍,208,2017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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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相 對 人 丁華香即傅明德之繼承人
      傅雨笙即傅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傅雨帆即傅明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紫嫴‧撒謎漾
相 對 人 傅昊即傅明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丁華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 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 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 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 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 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 抗字第20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傅明德於民國95 年5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 人賴春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5 月11日起至125 年 5 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賴春邀同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傅 明德、第三人丁華香賴文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5 月17日起至115 年5 月17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然原設 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傅明德於104 年4 月3 日死亡,核其繼承 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相對人丁華香傅雨笙傅雨帆及傅昊為被繼承人傅明德之合法繼承人,依法亦應 承受被繼承人傅明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債務人及



相對人等自106 年1 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55, 191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屏院進家慧字 第1060034259號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債務人賴春、相對人丁華香傅明德之繼承 人、傅雨笙即傅明德之繼承人傅雨帆即傅明德之繼承人傅昊即傅明德之繼承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 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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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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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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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塩埔鄉 │興愛│ │484 │ │0 │38 │51.17 │全部 │重測前:塩埔段1718-1地號│
│ │ │ │ │ │ │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丁華香
│ │ │ │ │ │ │ │ │ │ │ │、傅雨笙傅雨帆、傅昊公│
│ │ │ │ │ │ │ │ │ │ │ │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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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塩埔鄉 │興愛│ │525 │ │0 │0 │98.41 │全部 │重測前:塩埔段1801地號。│
│ │ │ │ │ │ │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丁華香、│
│ │ │ │ │ │ │ │ │ │ │ │傅雨笙傅雨帆、傅昊公同│
│ │ │ │ │ │ │ │ │ │ │ │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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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塩埔鄉 │興愛│ │526 │ │0 │0 │89.42 │全部 │重測前:塩埔段1801-3地號│
│ │ │ │ │ │ │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丁華香
│ │ │ │ │ │ │ │ │ │ │ │、傅雨笙傅雨帆、傅昊公│
│ │ │ │ │ │ │ │ │ │ │ │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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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