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111號
PTDV,106,司家補,111,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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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11號
聲 明 人 吳明宗
      吳智惠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吳嘉輝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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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