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8號
PTDV,106,司執消債清,8,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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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高以琳即高美枝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 清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3 月1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保單解約金或可資變賣之財 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 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 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至於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述債務人於98年間進 行之98消債更第388 號更生案件,債務人財產資料尚有不動 產,請求本院查明上開不動產價值等情,經查,債務人名下 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 東縣○○○鄉○地村○○路0 段00巷0 號房屋二筆不動產業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度司執字33069 號案件拍定,並將 拍賣價金分配完畢,從而本件債務人於本件清算程序已無任



何不動產可供拍賣換價,併予敘明。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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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