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李雅梅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林湘凌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訴訟代理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洪淑雅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訴訟代理人 林瑞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 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 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 債清字第6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除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 重型機車乙輛(2008年出廠)外,無其他不動產或可資變賣 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因 該車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而債務人所 有之保單解約金75,899元、零股現值2,463 元及存款餘額2, 917 元,合計81,279元,皆已由債務人代繳完畢,於作成分 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 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