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胡辰羽即胡瓊孔
代 理 人 楊志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8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 29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 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升谷服裝開發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 費763 元後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3,500元,有其薪資單、 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長治鄉居住,該 屋為其父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有其父胡 ○丁及母胡謝招○須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所得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實在 。審酌債務人之父胡○丁(35年生)、母胡謝招○(34年生 ),年歲已高且無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 部公告106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 扣除其母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678 元,由債務人及其兄姊共 4 人平均負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4,812 元【計算 式:(11448 ×2 -3678)÷4 =4812】,債務人主張扶養 費逾此範圍之部分應予以剔除,另其個人之生活費需11,448 元,此部分未高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6,260 元(114 48 +4812=16260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 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附卷可憑。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692,000 元(23 5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1,170,720 元(16260 ×72=0000000 ), 餘額521,280 元,僅需其中5 分之4 即417,024 元(521280 ×4/5 =41702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 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 額為417,600 元(580072=417600),較417,024元高出 576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 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5,8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7.16% │
│5.債務總金額:2,433,927元 │
│6.清償總金額:417,6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45,477 │ 14.19% │ 823 │ 59,2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85,479 │ 11.73% │ 680 │ 48,9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87,905 │ 7.72% │ 448 │ 32,2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57,440 │ 31.12% │ 1,805 │ 129,9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96,848 │ 3.98% │ 231 │ 16,6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455,219 │ 18.7% │ 1,085 │ 78,1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5,559 │ 12.55% │ 728 │ 52,4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2,433,927 │ 100% │ 5,800 │ 417,6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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