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34號
PTDV,106,司催,134,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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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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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