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台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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