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54號
PTDV,106,司促,12254,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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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柏景
上列聲請人與劉振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振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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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