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夏玉芬上列聲請人與鑫毅興業有限公司、賴顯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鑫毅興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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