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06號
PTDV,106,司促,12106,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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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林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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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