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債 務 人 王孟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