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昱傑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 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2 年4 月1 日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 年10月1 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2.6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 年10月1 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247,139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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