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沛潔即曾雅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聲請人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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