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周正雄
黃莫愁
一、債務人周正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周正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莫愁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周正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正雄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莫愁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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