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890號
PTDV,106,司促,11890,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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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周正雄
      黃莫愁
一、債務人周正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周正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莫愁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周正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正雄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莫愁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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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