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李澤羲即李仲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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