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聲請人與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
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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