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74號
PTDV,106,司促,11774,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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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聲請人與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
  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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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