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15號
PTDV,106,司促,11715,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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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宛宜即陳恒生之繼承人
      陳嘉泓即陳恒生之繼承人
      陳佩珊即陳恒生之繼承人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潘秀春即陳恒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宛宜、陳嘉泓陳佩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恒生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秀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
  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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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