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07號
PTDV,106,司促,11707,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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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宥妃即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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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