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92號
PTDV,106,司促,11692,201712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簡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之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