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77號
PTDV,106,司促,11677,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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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郭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
  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
  續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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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