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麒芳即袁皖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