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林鳳珠即劉林鳳珠、劉家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主債務人為林
鳳珠即劉林鳳珠,連帶保證人為劉文彩,故請釋明向債務人
劉家宏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543,396 元之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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