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部分單據之客戶
簽收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向債務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請求
給付貨款新臺幣275,198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如:買賣契約、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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