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56號
PTDV,106,司促,11556,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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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林承賢明承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部分單據之客戶
  簽收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向債務人林承賢明承工程行請求
  給付貨款新臺幣275,198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如:買賣契約、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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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