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45號
PTDV,106,司促,11545,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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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筑庭即林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筑庭即林美如於民國92年3 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4年7 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99,95
  1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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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