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14號
PTDV,106,司促,11514,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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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債 權 人 劉金生
債 務 人 賴顯鑫
      莊茂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
  號:FA0000000 ),雖係於民國104 年4 月25日簽發,然債
  權人至104 年4 月27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
  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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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