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惠正
上列聲請人與郭簡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工程合約書及存摺印本,立合約
書人及存摺戶名皆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向債務人
請求新臺幣1,624,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或陳明是否將聲請人更正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並於聲請
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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