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許嘉辰即許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