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61號
PTDV,106,司促,1146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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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許嘉辰即許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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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