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蕭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