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圳智於民國90年6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7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1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4,57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
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6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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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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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圳智 │自民國96年1 │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20 │
│ │46,359元│ │月19日起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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