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43號
PTDV,106,司促,10443,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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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弘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綉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綉玲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 臺幣850 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欠條壹紙 ,核其內容並未載明系爭欠款之還款期限,尚無從推知本件 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 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詎聲請人僅具狀復提出欠條 原本壹紙,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借款已屆清償 期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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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