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17號
PTDV,106,司促,10217,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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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17號
債 權 人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零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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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