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2號
PTDM,106,附民,122,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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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呂津嬿
      呂艾玲(原名:呂育琦)
      張秋雪
被  告  陳銘德(原名:陳德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05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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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