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展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2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展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