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坤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坤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坤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48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 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 聲字第89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二者接續 執行,合計刑期3 年3 月,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入監服刑 ,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