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志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 已於民國105 年1 月7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6 年 12月1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