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00號
PTDM,106,聲,1600,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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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錫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錫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755號、104 年度聲字第1 5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6 月確定,經 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 年2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入監 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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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