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108號
PTDM,106,簡,2108,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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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530號)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0
970 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冠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冠鋐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 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金融卡交付他人使用,可能 成為該人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損害之 危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約定以新臺幣 (下同)5000元之代價(惟李冠鋐未實際取得款項),於民 國105 年10月間某日,在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小北五金百貨 附近某處,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郵政)屏東勝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及密碼等物(下稱本案帳戶),交付陳重元(另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以不詳方式轉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 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前開帳戶內,並旋遭詐騙者提領一空。嗣 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案經張台 達、劉珊珊趙若淇、蔡秀嫺林德偉黃英綿、吳韶卿、 吳沛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冠鋐於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張台達、劉珊珊趙若淇、蔡秀嫺林德偉黃英綿、 吳韶卿、吳沛蓁、被害人黃韻璇吳佳育、徐之農警詢證述 大致相符,復有中華郵政105 年11月2 日儲字第1050194827 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儲金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500 卷第 74-76 頁)、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交易明細表、 拍賣網頁、LINE畫面對話截圖等資料(詳見附表「證據」欄 所示)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查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 雖其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詐騙等不法所得使用,然無證據 證明被告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提供本案帳戶 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至原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加 重詐欺取財罪,惟查本件詐欺集團雖係利用網際網路,在公 開網站上刊登而散布虛偽之拍賣訊息,以此詐欺瀏覽該網頁 之不特定公眾,然被告僅屬提供帳戶之詐欺幫助犯,已如前 述,其就交付帳戶後,其帳戶可能供他人詐欺使用,固有所 認識而有不確定故意,然現今詐欺集團詐欺手法多端,亦不 乏直接與被害人見面實施詐術者,被告對使用其帳戶之詐欺 正犯將如何實施詐術乙節,未必有所認識,此外,亦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網際網路 施行詐術之情有所認識,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認被告 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從而,公訴意旨主張 被告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有 誤會,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本院卷第126 頁 ),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再被告以一幫助 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 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幫 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 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
四、爰審酌近來人頭帳戶之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 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付金額,自控 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令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 人求償無門,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竟仍率然 提供上開帳戶,施助予犯罪集團,行為實屬可議;並使被害 人王博玄吳翊綺、蔡育宴及傅宣婷因而遭詐騙如事實欄所 示合計約8 萬元之金額,造成危害非微;惟念其終能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未賠償被害人以彌補渠等損失 及其於警詢中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五、至上開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雖遭詐騙者提領一空,業 如前述,惟既該等款項係本案正犯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且卷 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 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證據 │
│ │被害人│ │ │及金額(新台幣│ │
│ │ │ │ │) │ │
├──┼───┼────┼──────────┼───────┼────────┤
│1 │張台達│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張台達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8 日23│售日本最新神奇寶貝 │10時33分許,在│明細表(警500 卷│
│ │ │時50分許│pokemon go plus寶可 │自動櫃員機轉帳│第21頁) │
│ │ │ │夢感應手環之不實訊息│2100元至被告前│②露天拍賣購買網│
│ │ │ │,致張台達連結上網至│揭帳戶內。 │頁截圖10張(警50│
│ │ │ │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 │0 卷第22-31 頁)│
│ │ │ │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 │ │
│ │ │ │買並轉帳。 │ │ │




├──┼───┼────┼──────────┼───────┼────────┤
│2 │劉珊珊│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劉珊珊旋於同日│①露天拍賣購買網│
│ │ │月10日15│售PayPal美元英鎊歐元│,以網路轉帳4 │頁截圖3 張(警 │
│ │ │時許 │USD GBP:儲值/eBay付│萬6140元至被告│500 卷第40-42 頁│
│ │ │ │款/美金英鎊餘額充值 │前揭帳戶內。 │) │
│ │ │ │USD轉帳代付之不實訊 │ │②LINE畫面截圖4 │
│ │ │ │息,致劉珊珊連結上網│ │張(警500 卷第43│
│ │ │ │至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 │-44 頁) │
│ │ │ │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 │③臺幣活存明細詳│
│ │ │ │購買並轉帳。 │ │細交易紀錄截圖1 │
│ │ │ │ │ │張(警500卷第45 │
│ │ │ │ │ │頁) │
├──┼───┼────┼──────────┼───────┼────────┤
│3 │趙若淇│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趙若淇旋於同年│①被害人與詐騙賣│
│ │ │月8 日22│售張學友A CLASSIC │月10日15時28分│家的對話截圖13張│
│ │ │時15分 │TOUR世界巡迴會台北站│許,以網路轉帳│(警500 卷第53 │
│ │ │ │之不實訊息,致趙若淇│2800元至被告前│-57 頁) │
│ │ │ │連結上網至上開網站見│揭帳戶內。 │②轉帳交易紀錄截│
│ │ │ │該不實訊息後,因此陷│ │圖1 張(警500 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 │第55頁) │
│ │ │ │ │ │ │
├──┼───┼────┼──────────┼───────┼────────┤
│4 │蔡秀嫺│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蔡秀嫺旋於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11日 │售關立固保健食品之不│14時39分許,在│明細表(警500 卷│
│ │ │ │實訊息,致蔡秀嫺連結│自動櫃員機轉帳│第70頁) │
│ │ │ │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4600元至被告前│ │
│ │ │ │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揭帳戶內。 │ │
│ │ │ │誤而購買並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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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德偉│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林德偉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8 日 │售日本最新神奇寶貝 │12時21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
│ │ │ │pokemon go plus寶可 │自動櫃員機轉帳│第18頁) │
│ │ │ │夢感應手環之不實訊息│2000元至被告前│②露天拍賣購買網│
│ │ │ │,致林德偉連結上網至│揭帳戶內。 │頁截圖8 張(偵85│
│ │ │ │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 │30第16-17 頁) │
│ │ │ │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 │ │
│ │ │ │買並轉帳。 │ │ │
├──┼───┼────┼──────────┼───────┼────────┤
│6 │黃英綿│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黃英綿旋於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7 日21│售樂高蝙蝠俠玩具之不│21時4分許,在 │明細表(偵8530卷│




│ │ │時許 │實訊息,致黃英綿連結│自動櫃員機轉帳│第27頁) │
│ │ │ │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8888元至被告前│②被害人與詐騙賣│
│ │ │ │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揭帳戶內。 │家的對話截圖8 張│
│ │ │ │誤而購買並轉帳。 │ │(偵8530卷第28-2│
│ │ │ │ │ │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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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吳韶卿│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吳韶卿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9 日23│售POKEMON GO PLUS手 │13時23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
│ │ │時許 │環之不實訊息,致吳韶│自動櫃員機轉帳│第37頁) │
│ │ │ │卿連結上網至上開網站│2100元至被告前│ │
│ │ │ │見該不實訊息後,因此│揭帳戶內。 │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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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沛蓁│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吳沛蓁旋於翌日│①臺幣活存明細詳│
│ │ │月8 日10│售2017張學友A │,以網路轉帳 │細交易紀錄截圖1 │
│ │ │時29分許│CLASSIC TOUR世界巡迴│4000元至被告前│張(偵8530卷第48│
│ │ │ │會台北站之不實訊息,│揭帳戶內。 │頁) │
│ │ │ │致吳沛蓁連結上網至上│ │②露天拍賣購買網│
│ │ │ │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後│ │頁截圖2 張(偵85│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 │30卷第49頁) │
│ │ │ │並轉帳。 │ │③LINE畫面截圖14│
│ │ │ │ │ │張(偵8530卷第50│
│ │ │ │ │ │-51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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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韻璇│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黃韻璇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9 日11│售保健食品之不實訊息│23時44分許,在│明細表(警500 卷│
│ │ │時許 │,致黃韻璇連結上網至│自動櫃員機轉帳│第64頁) │
│ │ │ │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17200元至被告 │ │
│ │ │ │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前揭帳戶內。 │ │
│ │ │ │買並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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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佳育│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吳佳育旋於同日│①露天拍賣購買網│
│ │ │月10日16│售寶可夢手環之不實訊│,在自動櫃員機│頁截圖1 張(偵 │
│ │ │時許 │息,致吳佳育連結上網│轉帳19500元至 │8530卷第60頁) │
│ │ │ │至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被告前揭帳戶內│②LINE畫面截圖3 │
│ │ │ │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 │張(偵8530卷第61│
│ │ │ │購買並轉帳。 │ │-63 頁) │
│ │ │ │ │ │③存摺內頁影本1 │




│ │ │ │ │ │張(偵8530卷第64│
│ │ │ │ │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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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徐之農│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徐之農旋於同日│①中國信託銀行存│
│ │ │月9 日 │售知名歌手演唱會之不│16時44分許,以│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實訊息,致徐之農連結│網路轉帳4200元│(偵8530卷第76、│
│ │ │ │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至被告前揭帳戶│78頁) │
│ │ │ │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內。 │②臺幣活存明細詳│
│ │ │ │誤而購買並轉帳。 │ │細交易紀錄截圖1 │
│ │ │ │ │ │張(偵8530卷第 │
│ │ │ │ │ │77頁) │
│ │ │ │ │ │③被害人與詐騙賣│
│ │ │ │ │ │家的對話內容截圖│
│ │ │ │ │ │(偵8530卷第79-8│
│ │ │ │ │ │0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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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