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066號
PTDM,106,簡,2066,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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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宜芳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宜芳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宜芳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復進而施 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 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絕毒癮 之意志力薄弱,且其所為足以戕害其身心,易滋生其他犯罪 ,惡化治安,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且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 尚無直接之侵害,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 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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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