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嘉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嘉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尤嘉榮與周茂振均為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玩家,緣周茂 振因於遊玩「傳說對決」時,與尤嘉榮操控之角色產生糾紛 ,遂於民國106年6月12日18時許,使用「周金兒」之暱稱, 登入Facebook網站內「Garena傳說對決玩家討論區」,張貼 未限定閱覽對象之文章以發洩情緒。尤嘉榮見此,甚為不滿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網路使用者得 以共見共聞之網站討論區,使用「嘉榮」之暱稱,於該文章 下方留言「我耖你妹」、「不只你人有問題你全家都有問題 」等語辱罵周茂振,足以貶損周茂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本件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 用之(如附件)。
三、查本件被告以「我耖你妹」、「不只你人有問題你全家都有 問題」等語評價告訴人,已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 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本件被告先後以前開言詞 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且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 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 續犯而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恣意以上開不雅 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且迄今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未能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其行為誠屬不該 ;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於本案前,無其他 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