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720號
PTDM,106,簡,1720,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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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定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6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定杰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ㄧ、王定杰於民國106 年2 月上旬,在屏東縣新園鄉五房村151 巷公墓,見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南有線電視 公司)所有、由蔡清德管領之數位機上盒共31台及線路配件 1 批(上開物品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竊走)置放該 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 物之犯意,於106 年5 月8 日13時55分許撥打電話通知觀昇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前來其位 於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住處安裝數位機上盒後, 旋即前往上開公墓,徒手撿拾上開失竊之數位機上盒中之2 台(序號分別為CASN:000000000000、CAID:000000000000 )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員工到府安裝機上 盒時發覺有異,而通知屏南有線電視公司,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屏南有線電視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楊勝淵訴請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 用之(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 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 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 31號判例意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 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查被害人蔡清德所管領之數位機上盒共31台及線 路配件1 批,於不詳時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竊 取乙節,業據被害人蔡清德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而被告則係 於106 年2 月上旬,在屏東縣新園鄉五房村151 巷公墓,發 現前揭物品,並將其中數位機上盒中之2 台(序號分別為CA SN:000000000000、CAID:000000000000)侵占入己等情, 亦據被告於警詢坦認不諱,從而,上開被害人蔡清德所管領 之數位機上盒中之2 台(序號分別為CASN:000000000000、 CAID:000000000000)顯係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離本人持有



,亦非遺失物或漂流物,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屬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 圖不法利益,率爾以前揭方式侵占脫離他人持有之數位機上 盒,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斟酌被告所侵占 之數位機上盒中之2 台,業據告訴代理人楊勝淵領回,有前 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動機、目的、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侵占之數 位機上盒中之2 台(序號分別為CASN:000000000000、CAID :000000000000),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告訴代理人楊 勝淵領回,有如前述,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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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