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11號
PTDM,106,原訴,1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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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益
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高慈憶
選任辯護人 黃小芬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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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