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0號
ILDV,106,重訴,90,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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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3,600
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
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瑩達綠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㈡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鎮○○段000000地
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則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按原告請求移轉被告所有
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662-71地號土地之登記面
積計算,經核定為58,612,73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8,100元×3,670.9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100元×3,565.
17平方公尺=29,734,857元+28,877,877元=58,612,734元);
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
,087,390元,及自106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903
,020元,及自106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因上開備位聲明㈠、㈡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外,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56,990,410元(計算式:29,087,390元+27,903,020元=56,990
,410元)。原告起訴聲明有先位及備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後段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如上所述金額最高之原告先位聲
明即58,612,734元核定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856 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513,600 元外,尚應補繳14,2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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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