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9號
ILDV,106,訴,269,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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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陳崇隆
      簡子超
      朱紋妤
      俞建瑋
      簡振源
      俞如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 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 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888 元。惟查: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則訴訟標的 價額即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然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 認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之總額為準,惟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就本件建 物及停車位價值有爭議,經本院函詢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鑑價,有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6年11月10日號函暨 所附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80,3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應繳裁判費153,59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888元 ,應補繳12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註一:依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所示,該估價報告書之勘估標的為│
│ 「宜蘭縣○○鎮○○○段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頭城鎮環鎮│
│ 東路 2 段 357 號 2 至 8 樓等及地下停車場車位價值,共 104 戶」,其 │
│ 估價方法採「建物成本法」,該勘估標的物之成本價格以每坪 104,600元/ │
│ 坪計算。 │
│註二:建物總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
│註三:停車位價格以400,000元/座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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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即建物所有│門牌號碼 │建物總面積 │建物價值 │停車位編號│
│號│權人 │ │(單位:坪)│(單位:新│ │
│ │ │ │ │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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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崇隆 │宜蘭縣頭城鎮環│12.59 │1,316,914 │無 │
│ │ │鎮東路2段357號│ │ │ │
│ │ │3樓之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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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子超 │宜蘭縣頭城鎮環│25.80 │2,698,680 │無 │
│ │ │鎮東路2段357號│ │ │ │
│ │ │4樓之1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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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朱紋妤 │宜蘭縣頭城鎮環│24.52 │2,564,792 │無 │
│ │ │鎮東路2段357 │ │ │ │
│ │ │號5樓之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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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俞建瑋 │宜蘭縣頭城鎮環│25.80 │2,698,680 │89 │
│ │ │鎮東路2段357號│ │ │ │




│ │ │5樓之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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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簡振源 │宜蘭縣頭城鎮環│26.63 │2,785,498 │95 │
│ │ │鎮東路2段357號│ │ │ │
│ │ │7樓之1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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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俞如庭 │宜蘭縣頭城鎮環│26.92 │2,815,832 │72 │
│ │ │鎮東路2段357號│ │ │ │
│ │ │8 樓之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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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建物總面積(坪數)×勘估標的物之成本價格104,600元/坪(元以下四捨│
│五入)=14,880,396元 │
│計算式:停車位(座)×停車位價格以400,000元/座=1,200,000元合計:16,080,│
│3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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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