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5號
ILDV,106,補,275,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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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杜書賢
代 理 人 杜春雄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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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