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周進文即銓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指定周進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銓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銓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銓原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經 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周進文即本件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銓原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清表及 周進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年度司聲字第 325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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