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詹國義
相 對 人 徐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權利範圍「1/1」及備註「重測前為宜蘭段巽門小段1470地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2」及「重測前為宜蘭段巽門小段1470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