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43號
ILDV,106,司促,5043,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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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陳錫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伍萬玖仟柒
  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錫城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4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3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
  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按月計付。並
  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0月18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559,72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錫城  │自民國106年1│自民國106年1│年息1.67%   │
│  │355972│     │0月18日起  │1月18日止  │       │
│  │1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自民國107年0│年息2.004%  │
│  │   │     │1月19日起  │8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7%   │
│  │   │     │8月19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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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